泰兴这两起校外k1体育培训机构消费投诉!

2024-07-24 0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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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1体育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健身行业和艺体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提升消费权益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健身服务和艺体类校外培训机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现对我局2024年度上半年受理的消费投诉情况分析通报如下:

  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我局收到涉及健身服务和艺体类校外培训机构消费投诉共计94件,其中健身服务消费投诉44件、占投诉总量的46.8%,艺体类校外培训机构投诉42件、占投诉总量的44.7%,反映无证经营或违规经营的举报8件、占投诉总量8.5%。

  从总体情况来看,健身服务、艺体类校外培训机构消费投诉有所下降,但仍时有消费投诉产生,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需谨慎。

  从本周期内消费者诉求类型来看,反映退费退卡难的共62个,占投诉总量的65.9%;希望部门协调消费矛盾的共19件,占投诉总量的20.2%;举报违法违规经营的共13件,占投诉总量的13.8%。

  在本周期内,消费者的诉求难点、痛点集中于健身服务类预付卡退费难问题。对退费诉求的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分析,其中84.4%的消费者购买服务的时长超过一年或一次性购买课程超过三个月。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健身服务或校外培训课程时,应根据自身情况理性消费,尽量避免办理长时间的预付卡以降低消费风险。如发现服务或课程不适合自己,应在签约15日内向商家提出退费要求。

  2024年2月,某市民投诉某瑜伽馆,反映其在该瑜伽馆办卡一周后向商家提出退卡遭商家拒绝。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后,确认投诉人于1月19日办理健身卡,退卡申请符合《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家表示系消费者个人原因要求退卡,应当扣除手续费。经现场沟通,商家同意全额退款不扣除手续费。

  说理分析:按照《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投诉人在无理由退款时限内提出退款属于正当合理要求,经营者不得以违约金名义扣除必要合理费用之外的附加费用。

  2024年5月,我局收到关于某街舞培训机构投诉,称其因孩子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上课,要求某街舞培训机构退款,遭商家不合理扣费。经我局工作人员核实,投诉人所称不合理扣费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经沟通,商家表示依据合同,在扣除违约金后退还未使用部分课程费用。

  说理分析:按照《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投诉人提出退款要求已超过15天无理由退款期限,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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