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体育十年品牌以案说法丨误导消费骗办卡构成欺诈需赔三

2024-07-26 18:53:31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k1体育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2023年6月,小杨在街头偶遇某健身房的销售人员推销健身会员卡:会费2000余元,期限2年,一卡通用,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篮球馆、游泳馆、羽毛球场、瑜伽室等的使用。小杨思量后,便办理了1张。后来,小杨到该健身房锻炼,却被告知该卡不能使用于篮球馆、羽毛球馆,需另行收费。理由是小杨所办理的会员卡系健身房销售人员私下承诺,并不被公司认可,且推销时制作的宣传页、会员协议等资料中明确说明了会员等级不同,享受的服务也不同,足球、篮球、培训类课程不包含在全场通用服务项目中,小杨对上述理由不认可,认为健身房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实际使用与口头承诺不一致,构成欺诈。

  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杨遂将某健身房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会员卡费,并支付3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杨作为消费者,向某健身房交纳了会员费后,双方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某健身房以需另行收费为由拒绝提供篮球馆、羽毛球馆是否构成欺诈,及是否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本案中,小杨在办卡前与销售人员沟通时被明确告知其包含篮球馆、羽毛球馆等均可使用,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某健身房承担。虽然某健身房提交的销售宣传单、定金收据中均记载“私教、篮球、培训类课程除外”,但并无证据证实销售人员推销时已向小杨出示并解释了宣传单中的服务内容,且在向小杨发放会员卡、会员协议时亦未明确载明篮球馆、羽毛球馆不属于小杨会员卡服务项目,而需另行收费。故某健身房在营销中陈述的错误事实使小杨陷入了错误认识,已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优惠面前要保持冷静。一是由于预付储值针对的是未来的、尚未实际发生的交易行为,交易期间存在诸多可能导致消费隐患的不确定因素。办理消费卡前要详细阅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全面了解退卡、转卡等一系列后续程序。二是结合自身需求、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等因素适度理性消费,尽量不要一次性充值过高金额,避免付款后未使用造成浪费。三是消费者在办卡时,要记得向商家索要凭证,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广告宣传册页、预付款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信息。四是注意定期核实个人消费记录、剩余服务次数、账户余额等信息。如发生纠纷,应及时理性维权,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搜索